01
案件摘要
2019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大红矿产公司与被告阳光公司签订多份《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大红矿产公司给被告阳光公司提供砂石料,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阳光公司给原告大红矿产公司指定项目提供商砼用于折抵砂石料款。经双方核算,截至2022年8月14日大红矿业公司向阳光公司供应砂石料总金额20725814.6元,阳光公司出具承诺书,保证给大红矿产公司指定的工地优先供应,如不能按时按量给工地供应,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三次违约情形,原签订的所有的砂石料供需合同全部作废,剩余砂石料款于合同作废1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郭某作为公司董事长亦在承诺书上签字担保。但阳光公司并没有按约提供商砼,大红矿产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阳光公司和郭某支付砂石料款6010317.1元,利息损失64845元。
该案在昌吉市人民法院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巡回法庭公开审判,并邀请其他企业进行旁听。庭审中,被告阳光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对账函财务章真伪提出异议,认为财务章的加盖处没有阳光公司实际盖章人的签字不符合公司交易习惯,双方之间的金额应当存在误差。庭后,承办法官多次与阳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但代理人表示要坚持鉴定。考虑到双方企业合作的长远性,以及现有证据承诺书中的还款金额与确认函一致的事实,承办法官遂与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向其董事长先明确了鉴定的风险,并指出阳光公司在公章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点明双方本是长期合作伙伴,拥有高质量合作伙伴才能真正实现共赢的事实,阳光公司董事长郭某当即表示撤回鉴定申请,与大红矿产公司进行协商,争取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最终该案件经过法官的主持以及双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沟通调解结案。
02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公司、郭某向原告大红矿产公司支付砂石料款684111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46112.1元,并于2023年12月30日前分批次支付6841112.1元;若上述任何一笔款项被告阳光公司、郭某未按时且足额支付,则被告阳光公司、郭某须另行向原告大红矿产公司支付利息65543元,原告大红矿产公司可就本案全部未履行案款申请强制执行。
03
典型意义
本案巡回审判为辖区企业提供“家门口”的司法服务,法官以案释法,向现场及旁听企业进行普法,提高其法律意识,让法治意识更加深入人心。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参与调解,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眼前纠纷,还能增强企业内部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企业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构建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