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热点 问政 观点 政务 法治 房产 财经 三农 体育 教育 环保 医美 消费 文旅 视觉
库尔勒在线LOGO >>新闻中心 医美 正文

医美整形变“毁容”,谁来为“美”买单?


新疆晨报网 带你速览天山南北|2021-10-25 23:21|来源:紫牛新闻


  在私人美容院做完整形手术后,感觉未达到自己预想的效果,还发现该机构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徐州一名女士将某医美机构告上了法院。近日,徐州铜山法院调解了一起医美整形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某美容所负责人李某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5.2万元,

  整形出现“后遗症”才知美容所无资质

  沈女士虽然已年逾五旬,但平时注重保养,经常出入美容院。去年4月份,她经熟人介绍,到李某的私人美容所进行了眼袋祛除及重睑术。虽然花费了近万元,但沈女士对手术效果满怀期待。

  半个月后,沈女士发现手术部位肿胀且摸上去毫无知觉,更令她担忧的是,左眼还有一道疤痕。当她去美容所复查时,李某告诉她这是术后的正常现象,过段时间就恢复了。沈女士将信将疑,在煎熬中又过了几个月,但此前的症状越来越重。在找到美容所协商时,李某告知手术是成功的,是沈女士对美容效果期待过高、且术后护理不当导致的效果不理想。

  多次沟通之下,李某只得介绍沈女士到另一家医疗美容所进行二次修复手术。沈女士这才得知,李某的私人美容所并无医疗资质。经过一系列治疗,沈女士的脸部终于恢复了正常,这中间除了耗时耗力,还先后花去了2万多元医药费。多次索赔无果后,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手术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及2倍惩罚性赔偿共计14万余元。

  美容所无相关资质应承担赔偿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美容行为的机构及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并应具备相应的各项条件。

  本案中,李某在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沈女士进行医疗美容,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术前告知相关手术风险及手术需具备的资质,导致沈女士手术效果不理想,需经手术予以恢复,对沈女士造成相应损害,李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当庭给付沈女士赔偿款5.2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提醒:选择资质健全的医疗美容机构

  据本案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美的向往变得越来越容易实现,很多人纷纷走进医疗美容机构尝试改变自己的容颜和形体。但由于市场上的医疗美容机构鱼龙混杂,甚至很多根本不具备行医资质,从而导致美容医疗事故频发。希望大家擦亮眼睛,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勿将美丽托付给一些根本不具备资质的业余人士。

  万小永还表示,任何手术都是有风险的,患者在术前需要充分了解手术的内容、程序和潜在的风险等,对美容效果抱有合理期待,做好医美服务合同、收据、病历等证据的留存工作,万一发生侵权事故,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李梦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马志亚

  校对苏云

  来源:紫牛新闻

天山南北
 
图片新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范围 | 免责声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
©新疆晨报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 2022 www.tianshantim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