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塔城市“5·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14日11时43分许,塔城市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5·1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缺失、现场风险管控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4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文某带领脱硫班组开展脱硫塔清灰作业,本次作业共计6人参与。
当日9时30分许,脱硫班组作业人员抵达作业现场,更换工作服完成作业防护准备后,正式开展脱硫塔清灰作业。本次作业采用单人轮流入塔、限时轮换作业方式,作业人员持铁锹对塔内石膏结块、积灰进行人工清理,清理物料直接清运至装载机铲斗内。受塔内作业空间限制,作业实行单人单轮作业模式,单人次作业时长控制在10至15分钟。
10时50分许,刘某第二轮进入脱硫塔内开展清灰作业,11时许现场人员听见脱硫塔人孔区域突发异常声响,文某等人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并迅速清理掩埋在刘某身体上部的石膏块及积灰物料,全程规范施救、规避二次伤害。经紧急处置,约5分钟将刘某成功救出,此时刘某面色发紫、意识完全丧失、深度昏迷、无自主应答,文某立即对其实施心肺复苏。
11时11分现场人员薛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步东区热源站负责人杨某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11时22分许120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开展专业抢救,11时42分周某(死者家属)拨打110报警电话。
12时10分许刘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时30分许殡仪馆车辆抵达现场,将死者遗体转运至殡仪馆妥善安置。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脱硫塔长期运行后,塔体内壁受烟气冲刷、浆液喷淋干湿交替、大量脱硫石膏、粉煤灰混合物逐层堆积,形成厚度不均、内部疏松的不稳定结垢层,局部石膏结块附着稳定性下降、处于松动悬空状态,存在极易脱落坠落的物体打击安全隐患。
二是作业人员刘某在完成脱硫塔清灰作业由塔内向人孔外侧撤离时恰逢松动石膏块瞬时脱落,坠落的硬化石膏块具备较大自重与冲击动能,精准撞击刘某背部躯干要害位置,造成脊柱及胸腔脏器严重受损,经现场救治无效死亡,是此次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体系流于形式,对脱硫塔内部清理这类高风险作业,未严格执行作业审批、风险辨识、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并整改脱硫塔内壁石膏块易脱落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管控缺失,东区热源站负责人组织清灰作业时,未制定专项作业方案,未落实作业监护制度,未安排专人对塔内石膏脱落风险进行实时观察、预警,未采取搭设防护、自上而下清理、先稳固后作业等安全措施,违规组织人员开展风险未管控的清灰作业。
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企业对脱硫班组作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针对性开展物体打击、有限空间作业、高处坠落、坠物风险等专项培训。
四是安全监管巡查存在短板,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单位对热力企业环保设施运维、脱硫塔清灰等非常规作业安全监管力度不足,日常隐患排查不深入,对企业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作为热源站脱硫班组作业人员,在站长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脱硫塔清灰作业,作业期间对作业环境潜在坠物风险警惕性不足,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存在的石膏块坠落风险预判不足,未时刻注意观察上方及周边危险源,自我防护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自身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贺某,男,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文某,男,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未能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以及公司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3.杨某,男,安全员。杨某作为本次脱硫塔清灰作业的现场组织、直接管理人员,负责本次高危作业的现场统筹与安全管控工作。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有限空间、高处及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对本次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塔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