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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执法力度 筑牢安全防线


速览天山南北 读懂大美新疆|2021-10-29 12:53|来源:库尔勒融媒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执法力度 筑牢安全防线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近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各辖区加气站、餐饮店、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当天,执法人员深入各重点场所,实地查看了燃气经营点罐装燃气的安全存放情况及台帐;加气站相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应急预案等证件及消防设施配备情况;重点检查液化气供应站点的库存量、钢瓶储量、透风口、销售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和供应行为、是否非法充装、违规使用未检验钢瓶和流动摊点使用燃气钢瓶等行为;对施工工地员工住宿、办公区、生活区等灭火器材配备、建筑材料堆放、有无私拉电线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从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操作培训,防患于未然。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温馨提示您: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通讯员 李月霞 买合皮热古丽)

【编辑:潘晓菁 校对:李强 责编:周子意 审核:裴雅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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